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,发生变更,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,原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。 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“三证合一”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第四条 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,发生变更,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,原发票专用章、CA证书、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,保留原法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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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6-08 17:07
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,发生变更,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,原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。 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“三证合一”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第四条 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,发生变更,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,原发票专用章、CA证书、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,保留原法律效力。